安化县招商优惠政策一览

 

工商行政管理规范优化

 
 

  1.放宽投资领域。除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进入的行业和领域外,均允许外资(含县域外内资,下同)和民间资本进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加以限制或实行行业垄断。同时,鼓励外资和民间资本参与收购、兼并国有及集体企业。
  2.降低注册登记门槛。允许新设立的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下的公司制民营企业实行注册资本分期注入、分期到位,投资人首期认缴额达到10%以上(最低不少于3万元),1年内实缴注册资本追加到50%以上,其余部分可在3年内到位。
  3.对投资项目实行全程代理服务。外来投资企业和一次性生产性投资100万元以上的民营企业的注册登记手续和各种行政审批手续,均可委托全程代理服务中心无偿代理,实行由“中心受理,抄告相关,并联审批,限时办结,统一收费”的一站式审批制度。凡本县职权范围内的审批事项,一般项目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大型项目在7个工作日的内办结。
  4.实行年度工商检验免检制度。对一贯遵纪守法,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无违法违规行为,未受过工商行政管理处罚,且经营情况良好、信誉较高的外来投资企业和民营企业,经企业申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免予年检审查。
    

土地使用优惠

 
 

  1.实行土地供应优惠。外资和民间资本新上投资项目申请使用土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建设规划内,优先纳入年度用地计划。符合国家《划拨土地目录》的,可以划拨方式供地。收购、兼并国有企业,原国有企业土地可行政划拨的,可继续保留划拨方式使用。民营企业投资基础设施建设和工业项目的,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由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集体建设用地作价入股、联营等方式参与项目开发建设。
  2.实行土地金优惠。外资和民间资本新上投资项目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和探矿权的,可以采取土地出让金和探矿权、采帮权价款分期缴付或一定年期挂帐的方式。土地出让金分期缴付或挂帐的年期一般为5—10年。一次性投资1000万元以上,年纳税1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分期缴付或挂帐的年期可延长至20年。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分期缴付或挂帐的年期不得超过6年。
  租赁国有土地办工业企业的,土地租金免收5年,减半征收2年。
  进入安化县江南工业园区,一次性投资1000万元以上,年纳税1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实行生产用地全送。具体手续按《安化县江南工业园招商引资暂行规定》办理。

税费优惠

 
 

  1.实行税收优惠。对年纳税20万元以上的外来投资企业和民间资本投资新办的企业,实行企业所得税“三免两返半”的优惠政策,即从应征所得税年度起,前三年免征,后两年内县级留成部分每年返还50%。一次性投资规模达1000万元、年纳税100万元以上、产业带动能力强、符合环保要求的大型工业企业,实行企业所得税“三免五返半”的优惠政策,即从应征所得税年度起,前三年免征,后五年内县级留成部分每年返还50%。
  对年销售额达50万元以上,并按规定有专业财务人员,能够准确核算进项税额、销项和税额和应交增值税额的民营工业企业,经税务部门批准,要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实行规费优惠。对外来投资企业和一次性生产性投资100万元以上的民营工业、农业企业,县级行政事业性规费按下限实行“三免两减半”的优惠政策,即自开办年度起,免收三年,减半征收两年。一次性投资规模达1000万元、年纳税100万元以上、产业带动能力强、符合环保要求的大型工业企业,县级行政事业性规费按下限实行“三免五减半”的优惠政策,即自开办年度起,免收三年、减半征收五年。投资基础设施和城镇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的,县级行政事业性规费一律减半征收。进入县级工业园区的企业,五年内一律享受无费优惠。

财政金融扶持

 
 

  1.积极支持民营经济项目争取国家政策性扶持资金。对符合条件的民间投资项目,由有关职能部门纳入县级向国家申报争取国家政策性资金扶持的项目。民营企业要求以政府公文形式向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争取国家政策性扶持资金的,县人民政府予以支持。
  2.加大金融对民营经济的支持力度。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信贷政策和环保政策,产权明晰、管理规范、产品有市场、有效益、守信用的民营企业,金融部门要及时给予信贷支持。积极开办适应民营企业需要的融资业务,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基础上,适当放宽抵押担保等条件,方便民营企业贷款。

实行奖励和挂牌保护

 
 

  1.设立“杰出民营企业奖”。每年评选表彰一批有突出贡献的民营企业,由县人民政府授予“安化县杰出民营企业”荣誉牌匾,并给予企业主物质奖励。
  2.实行纳税大户奖励。凡年纳税50万元以上的外来投资企业和民营企业,均可享受县人民政府一年一定的纳税大户奖励。
  3.实行引资奖励。凡引进县外资金的个人和单位,按照《安化县招商引资中介人奖励实施办法》予以奖励。
  4.实行外来投资企业主绿卡保护制度。对投资100万元以上的外来投资企业的业主,由县人民政府核发《安化县外来投资企业主保护绿卡》,未经县人民政府批准,执法机关对持卡人不得传讯、搜查和采取强制措施(触犯刑法的除外)。